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62号  1993-08-11  全文有效
 
 
    财政部以〔93〕财工字第87号、〔93〕财会字第27号文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企业
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近来一些地区询问
,应如何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
,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凡涉外税收法规中规定,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
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
题应及时调查收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