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6]第273号
1986-11-04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规定“对常驻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
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
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
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5%降为3%据以计算
征收工商统一税。本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外国企业佣金率
颁布日期86-11-4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11月4日(86)财税外字第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