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和税收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26号  2004-02-18  条款有效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三条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现就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工资、福利费问题。
    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
    (一)工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中方职工、外籍人员的工资应由企业董事会决定,采用实际工资制。对原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议定工资(名义工资)制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资企业必须要在中方建立工资帐户;
    2、必须把提取的应付工资转入中方帐户。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一律不能采用议定工资(名义工资)制,并把以前年度所提取的应付工资余额予以驳回。
对企业新要求采用议定工资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同意。
    (二)应付福利费问题。
    1、应付福利费列支问题。
    企业列支的应付福利费应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固定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不能用于发放工资、奖金。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可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和职工集体福利。
    2、应付福利费的列支标准问题。
    对应付福利费的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应付福利费的余额问题。
    对2000年前企业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余额的企业,发生时应先动用以前年度提取的余额,待余额为零时,再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应付福利费的年末贷方余额,应反映企业从税后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余额数。
    二、关于产品出口企业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提交市外经贸局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出口产品产值未达到或超过当年产值70%,企业不得享受延长减半优惠。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管理。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条件的,当年发生的技术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再按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在申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四)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五)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时,应按照国税发[1999]173号及其补充规定要求,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四、“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简称“二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产品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五、对分期投入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86]102号)规定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分期投产经营所取得的所得,在分别计算享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和申报资料备案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批;取消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在按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审批;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取消对固定资产不留或少留残值的审批;取消对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减半征收所得税审批;取消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或者非货币资产投资净额收益数额大,需要在不超过五年内平均转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取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后企业应对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支付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资料。以后年度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3、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算情况等做出说明。
    4、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或者非货币资产净收益数额大的,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应纳税所得额。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的备案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七、企业出售应收款项损失问题。
企业出售给非关联企业的应收款项损失暂按企业坏帐损失管理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列入管理费用。
    八、关联企业的资料申报问题。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如实申报《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附表A13-A、A13-B表),税务机关将对此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申报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对企业报送的A13-A、A13-B表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要报送一份给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九、关于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今年的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因此各地要充分重视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要组织好基层税务机关和从事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尤其是其间的逻辑关系,将新申报表修改的主要精神和表样及时告知企业,并做好对企业的辅导工作,确保其准确填报新的申报表。各地对企业上报的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审核面必须达到100%,对应纳税所得额跳跃性大、亏损额大、或有符合本文第二、三条规定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地核实,实地核实面一般不应少于汇算清缴企业的20%。对企业的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全部要继续进行审核确认,并建立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尤其要重点解剖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和近两个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要通过对亏损企业经营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的调查、分析,了解掌握企业亏损的真实原因。各地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应于6月20日前向市局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