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第477号  1997-08-22  全文有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
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
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键词:外企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颁布日期97-8-22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8月22日国税函发[1997]第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