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第77号  1998-02-06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
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前已成
立并获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国家从鼓励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出发,对外商投资我国人民防空工程,在税收上给
予优惠。因此,凡符合《通知》中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下发前已获利并按规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可充抵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8年2月6日               
         
抄送:国家人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