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7]334号  2007-03-1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与韩国税收协定(以下简称“中韩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6年7月4日起生效执行。为便于理解和有利于各地执行,现对该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