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税局征管分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征收[2003]61号  2003-06-30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界定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3]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分局的税收征管实际,对管辖的代表机构纳税情况作一次专项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各类代表机构,其在我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主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其中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问题
(一)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
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三、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免税问题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
(一)凡代表机构能够提供签订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建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按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计征营业税。
(二)代表机构如果公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但全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
(三)对某些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活动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口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应纳营业税税额=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四)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凡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的,税务机关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其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
(五)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4、5项列举的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五、其他事宜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对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按实填写《外国企业驻甬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签定表》、《外国企业驻甬常驻代表机构个人所得税调查表》,于7月30日前报宁波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分局税政科(中山西路19号708室,联系电话:87188218)
附件:1、外国企业驻甬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鉴定表(略)
2、外国企业驻甬常驻机构个人所得税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