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5号  1994-12-07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本文自2008.10.0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工作需要,我局将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外提供的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后使用。该证明填发使用现增加审批表,请编号备查。该证明可由县(市)一级国税局签署填发。其他使用法规,仍按1986年9月1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协字第013号文件的法规执行。
  附件:《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