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09-28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标准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暂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已查结的符合宁波市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
二、公布途径
宁波财税网站。
三、本公告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