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甬地税发〔2014〕57号
2014-07-2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文件规定,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限额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请各地积极与当地人社部门沟通协作,及时准确地将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应把握新政策的变化点,做好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三、执行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
浙江省宁波 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