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210号
2005-12-1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制订的第一部适用于各税种减免的行政规章。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遵照执行,规范各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市局继去年涉税事项清理基础上,对各种减免税项目再次进行了全面梳理。梳理后的减免税项目共计90项,按项目类别分为报批和备案二大类,并明确了项目的审批权限、依据以及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公开减免税项目,使具备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都能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以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税,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减免税。
三、要切实做好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决不是放松对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减免税的动态管理监控检查机制,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的清查、清理,每年不少于1次。对年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50万元的纳税人,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实地核实。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台账内容。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减免税的事后监控。
四、各级减免税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备案工作的监督,定期审查案卷资料,跟踪检查审批、备案工作情况。因税务人员原因造成纳税人不能依法享受减免税,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或者越权审批减免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凡纳税人依法享受的减免税项目,除下列减免税项目由市局审批或经市局审核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外,其他减免税项目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税务机关)审批。
(一)市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1.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资格及总抵免额;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二)经市局审核转报总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在3000万元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15%至30%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5.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6.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7.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盈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从事非应税业务代表机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五、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凡由市局审批的减免税,应由县级局税务机关上报市局,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委托县级局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先将纳税人减免税书面报告复印件逐级上报市局减免税主管部门。县级局税务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的材料及意见上报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市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批文。
(一)申请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在涉税事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并报送必备资料。
(二)受理
涉税事务窗口收受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后,审阅其填报的表格是否准确、完整,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有效、齐全,符合要求的,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予以受理,并将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
(三)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申请资料后,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告县级局税务机关减免税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实地核实,在审核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市局减免税主管部门,市局减免税主管部门应派员参与实地核实。
(四)审批
县级局税务机关上报的减免税经市局减免税主管部门审核后,市局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减免税审批决定,并予以书面批复。对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告知
办税服务厅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核准减免税或不予减免税通知后,应立即告知纳税人。
由市局转报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的审核程序和县级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参照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六、备案类减免税登记备案程序
(一)提请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备案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并向涉税事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报送减免税必备资料。
(二)受理
涉税事务窗口收受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后,审阅其填报的表格是否准确、完整,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有效、齐全,符合要求的,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予以受理,并将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
(三)登记备案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申请资料后,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纳税人减免税台帐》上登记,对符合政策规定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分别制作《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或《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无效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
七、减免税文书的送达
减免税文书送达申请人原则上要使用送达回证,对个别使用数量较多的文书,可采用申请人在领取减免税文书登记簿上签字等方式,但必须注明文书名称、文书编码、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字等内容。
八、取消减免税资格的审核程序。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向涉税事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取消减免税申请表》。涉税事务窗口审核后,办理取消减免税资格事项,并将《取消减免税申请表》送交纳税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需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取消减免税资格审核程序参照备案类减免税登记备案程序。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取消纳税人减免税资格决定的,应向纳税人送达取消减免税资格的文件,并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涉及骗取减免税的,应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九、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财务报表报送办法》和纳税申报办法报送或领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合同、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在申请减免税时不再重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征管档案中调取。
十、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市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包括由总局或市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以及减免税年报表。其中由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落实情况应单独列明。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