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国税发[1996]第167号  1996-09-20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
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
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
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
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
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
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
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
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
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
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
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
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销毁。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
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国税发[1996] 167号;19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