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体制调整后有关税收、基金、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4]253号
2004-12-21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体制调整后有关税收、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征管分局调整到各区、分局的纳税单位的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区、分局进行汇算清缴。
二、市征管分局调整到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按税收户管由上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原市征管分局其余企业和自主职业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暂由市局直属分局负责。
三、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按税收户管由各区.分局征收,实行按月征收。具体按甬地税一[2004]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按甬地税一[2004]2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车船使用税的征免税问题
1、海曙、江东、江北、北仑、镇海、大榭、鄞州、保税区、科技园区、东钱湖管辖的汽车,统一由市直属分局委托市公安局车辆检测站负责代征。
2、江东、江北、海曙、科技园区管辖的摩托车统一由市直属分局委托市公安局车辆检测站负责代征;镇海、北仑(保税、大榭)、鄞州(东钱湖)管辖的摩托车由上述区税务局委托各区公安局代征。
3.教练车、涉外企业车辆由户管税务局负责征收。
4、已办理免税卡的免税车辆和新增免税车辆,凭原免税卡和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领2005年免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