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民发[2000]164号  2000-11-08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端正福利企业办厂方向,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福利生产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十条标准”,足额安置“四残”人员。福利企业是以安置“四残”人员就业为宗旨的特殊性质企业,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这是福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155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仅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税制改革后,新招的智力残疾者不再列入残疾人安置计算比例。

    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符合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残联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由县级以上医院对残情出具检查鉴定,符合残情标准和规定年龄,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经上岗技能培训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招工手续。残疾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残疾职工出勤上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坚决杜绝只挂名不上岗现象。福利企业应按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甬民发[2000]43号)文件要求,强化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建立残疾职工上岗监督岗制度。监督岗可以是上墙公示监督窗,也可以是监督册。内容应包括:残疾职工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岗证号码、残情、工种、岗位等。至今尚未建立监督岗制度的福利企业,必须尽快建立,以确保残疾职工出勤上岗公开化,便于监督和检查。

    四、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权益。福利企业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做到同工同酬。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同等条件下,在劳动定额,工资报酬等方面对残疾职工应给予适当照顾。福利企业的所有职工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加强税法意识。严格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法规。切实加强对退减免税金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1999]25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起,福利企业退、减免的流转税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福利企业退、减免税金应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提取残疾职工风险金、弥补亏损等。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财会[2000]3号通知精神,福利企业应按如下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的由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增值税返还”科目。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六、完善福利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福利企业的管理特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四表一册”基础管理工作,“四表一册”中的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不得弄虚作假、随意编造。

    要完善残疾职工的档案管理。福利企业应给每个残疾职工建立个人档案,其内容可参照《2000年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总结》有关规定。

    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彻底清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七、规范福利企业变更审批程序。今后福利企业申请变更,应先由主办单位向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提交福利企业变更申请报告,经县(市、区)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批准。

    八、加强福利企业管理队伍建设。各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要注意自身建设,加强宏观管理,搞好协调服务。要在研究制定残疾人就业规划;福利企业深化改革政策导向;扶持政策的稳定和辖区内福利生产长远发展规划等方面下功夫。要重视对那些产权不明,主体不清的挂靠企业进行彻底清理,不要为目前的管理费而放任自流,要明确法律关系,防止民政政策主管部门成为经济责任主体。

    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福利企业厂长、经理、财会、统计人员进行政策、税收、业务的培训教育,以进一步提高福利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使福利企业按标准进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