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行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第619号  1996-10-31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对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私营企业则应建立健全帐簿,进行查
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收
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
申报,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
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加
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88]国税征字第
024号)的有关规定与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无抵触,因此,应继续执行。

 

                    (国税函[1996]619号;19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