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177号
1999-09-23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9]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
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
施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现将该规则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
以便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