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第148号  1997-09-08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关键词:稽查执法主体资格
颁布日期97-9-8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税收征管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9月8日国税发[1997]第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