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3]277号
2003-06-1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局、市地税局各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我市此项专项检查顺利进行,市国税局、地税局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负责我市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基层部门报送的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和筛选抽查对象,工作组领导成员:蒋荣富、陈宝根、王静、叶国萍、徐大庆、夏燕。工作组办公室分设在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和地税局税政二处,联系人:朱琼(国税),电话:87732286;朱旭锋(地税),电话:87188316。
二、市本级由市国税局各直属管理局、市地税局各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对本单位售付汇税务凭证的领购、出具、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自查,同时向被查单位发放自查表(附表3)和收回自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根据收回的企业自查表与税务机关自查的征管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于7月30日前向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自查报告、汇总表(附表1、2)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名单及付款金额、内容、时间,并上报负责此项工作的固定机构及人员。
三、自查结束后,临时联合工作组根据自查情况筛选出重点抽查的企业范围。由市国、地税稽查局根据此范围于8月10日起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要求具体按照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要求执行。并于9月15日前将抽查的结果、存在问题和稽查建议书面报送临时联合工作组办公室。
四、各县(市)区国、地税局可参照本级的组织模式开展专项检查,并在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和负责此项工作的固定机构及人员情况分别报送市国、地税临时联合工作组办公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我市此项专项检查顺利进行,市国税局、地税局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负责我市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基层部门报送的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和筛选抽查对象,工作组领导成员:蒋荣富、陈宝根、王静、叶国萍、徐大庆、夏燕。工作组办公室分设在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和地税局税政二处,联系人:朱琼(国税),电话:87732286;朱旭锋(地税),电话:87188316。
二、市本级由市国税局各直属管理局、市地税局各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对本单位售付汇税务凭证的领购、出具、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自查,同时向被查单位发放自查表(附表3)和收回自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根据收回的企业自查表与税务机关自查的征管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于7月30日前向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自查报告、汇总表(附表1、2)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名单及付款金额、内容、时间,并上报负责此项工作的固定机构及人员。
三、自查结束后,临时联合工作组根据自查情况筛选出重点抽查的企业范围。由市国、地税稽查局根据此范围于8月10日起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要求具体按照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要求执行。并于9月15日前将抽查的结果、存在问题和稽查建议书面报送临时联合工作组办公室。
四、各县(市)区国、地税局可参照本级的组织模式开展专项检查,并在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和负责此项工作的固定机构及人员情况分别报送市国、地税临时联合工作组办公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