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纳入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通知
甬财政社[2003]170号 甬地税一[2003]85号 甬劳社老[2003]96号  2003-04-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经研究,决定从今年5月起将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纳入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
二、征集标准
根据《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市区、(县)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三、征收管理
工伤保险费按月计缴,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应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数据提供给当地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数据,于每月15日前向各缴费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3、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征收到位的工伤保险费按旬解缴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海曙区、江北区、江东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按旬解缴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宁波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工行东门支行,银行帐号:3901100009049008050。
4、各级税务机关应于每月25日前各级社保机构反馈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收入明细数据。
各了税务机关与社保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的基础工作,做到征收基本资料齐全、数据准确、报表及时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