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4]307号
2004-07-1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文件精神,对《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39号)中规定的“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认定”予以取消。今后,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宁波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文件精神,对《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39号)中规定的“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认定”予以取消。今后,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宁波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