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外籍个人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5]130号  2005-06-21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关于如何向外籍个人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等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 号)文件的精神,现答复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对在华外籍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区一级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表式各地可到市局领取),并复印报市局备案。
    三、上述《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限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