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清理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5]79号
2005-03-2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为了强化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用废企业的增值税监管,了解废旧物资回收及用废企业的经营情况,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24号)文件中有关内容的要求,现将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清理调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税收政策重申明确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⒈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单独仓储场地。
⒊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必须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直接收购的废旧物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非直接收购的废旧物资,应依法纳税。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为了确保这次清理调查的工作质量,市局通过NBTAIS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2004年销售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信息进行了整理、归集、汇总,并以Excel文件通过电子邮件下发各地供数据分析参考。各单位接收后,请与本单位实际掌握的信息进行核对,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三、这次专项清理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和要求
清查工作从3月份开始到5月15日结束,各单位要按照甬国税发〔2005〕24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清查工作,于6月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和相关统计数据上报市局。
为了强化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用废企业的增值税监管,了解废旧物资回收及用废企业的经营情况,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24号)文件中有关内容的要求,现将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清理调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税收政策重申明确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⒈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单独仓储场地。
⒊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必须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直接收购的废旧物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非直接收购的废旧物资,应依法纳税。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为了确保这次清理调查的工作质量,市局通过NBTAIS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2004年销售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信息进行了整理、归集、汇总,并以Excel文件通过电子邮件下发各地供数据分析参考。各单位接收后,请与本单位实际掌握的信息进行核对,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三、这次专项清理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和要求
清查工作从3月份开始到5月15日结束,各单位要按照甬国税发〔2005〕24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清查工作,于6月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和相关统计数据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