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
2007-02-05
全文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粉煤灰(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6]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