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无证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7]89号
2007-03-2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切实加强对无证户的日常税收管理,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无证户税务登记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下简称“无证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生产经营期限较长、经营比较稳定、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能力的无证户,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日常税收征管范围,可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不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对上述以外的其他无证户,税务机关必须将其纳入无证户管理,按照综合征管软件“无证照户管理”中的相关模块进行操作。
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证户,在录入税务登记表信息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编码规则按现行规定;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类型选择“承包租赁经营”;工商机关标志选择“是”;工商机关名称填列所在地工商机关;证照号码由市局统一确定编码规则(详见附件),并作为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证户与其他临时税务登记户的主要区别标志;证照名称选择“其他批准证件类别”;单位性质选择“其他”。
对上述已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无证户,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征税,但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掌握无证户生产经营情况,并责成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无证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临时税务登记必须按规定转为税务登记。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无证户证照号码编制规则(略)
为切实加强对无证户的日常税收管理,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无证户税务登记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下简称“无证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生产经营期限较长、经营比较稳定、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能力的无证户,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日常税收征管范围,可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不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对上述以外的其他无证户,税务机关必须将其纳入无证户管理,按照综合征管软件“无证照户管理”中的相关模块进行操作。
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证户,在录入税务登记表信息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编码规则按现行规定;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类型选择“承包租赁经营”;工商机关标志选择“是”;工商机关名称填列所在地工商机关;证照号码由市局统一确定编码规则(详见附件),并作为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证户与其他临时税务登记户的主要区别标志;证照名称选择“其他批准证件类别”;单位性质选择“其他”。
对上述已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无证户,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征税,但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掌握无证户生产经营情况,并责成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无证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临时税务登记必须按规定转为税务登记。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无证户证照号码编制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