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7]304号  2007-09-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自2007年9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审批权限由市局下放至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单位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