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制度 优化办理程序 税务总局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事项
发布时间:2016-07-1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方便纳税人异地经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此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了《证明》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
——压缩开具范围。《意见》与原《证明》开具范围规定相比,给予省税务机关更大自主权,即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按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开具《证明》;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证明》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延长有效期限。原《证明》有效期限为180天,鉴于建筑安装纳税人实际项目工期超过180天的情况较多,为防范重复开具《证明》,《意见》规定《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纳税人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改为按照合同期限确定《证明》有效期限,从而可以大大减少《证明》的开具数量。
——精简资料报送。一是减少证明材料提供。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开具或报验时可免于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是缩小资料报送范围。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纳税人开具时均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而《意见》将提供说明的情况限定为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建筑安装纳税人,从而减少了纳税人的资料报送负担。
——实现信息管理。对于省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同时,探索取消电子《证明》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简化办理流程。一是废除《证明》报验30天的限制。原规定自《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意见》不再要求超过30天作废重开。二是推行即时办结。纳税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