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3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发文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1个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为保障优惠政策效应有效发挥,并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政策适用范围、纳税申报、税优识别码的使用等问题,打通了政策落实的全路径。
公告大大简化了税收优惠办理手续,纳税人在享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时,只需通过扣缴单位及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税优识别码及纳税信息即可,无需另行办理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予以税前扣除,是税收托举民生的一次突破性尝试,对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公告的发布,给纳税人办税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有利于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也是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