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跨省快递可以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5-10-27
来源:
中国税网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搞活流通、拉动内需,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提出快递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省(区、市)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村和西部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快递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省(区、市)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研究将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开展适应快递业特点的抵押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意见还提出了培育壮大快递企业、推进“互联网+”快递、构建完善服务网络、衔接综合交通体系、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等重点任务,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联通国际的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