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加计扣除助力企业加速创新
发布时间:2015-10-22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所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说,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此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了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创新和技术研发是一项系统工程,研发费用的支出也是方方面面,但在以往的具体实践中,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而基层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既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也难以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使得企业研发与生产所产生的费用交织难以理清,而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却都难以确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并且明确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这一确定对很多企业而言非常利好。
现实企业尤其是普通的中小型企业,并没有设立专职的研发机构,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创新,基本上都是在生产环节中不断改进和提高,这种在生产中研发,在研发创新中生产的形式,在以往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中,往往很难被认可,常务会议这一确定,意味着企业研发创新的费用支出只要合规合理,都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待遇,而且我们也注意到,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这意味着符合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只要积极研发、勇于创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都能通过加计扣除,让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不仅如此,国务院常务会议还确定,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这一政策放宽的幅度之大,远超过不少企业的想象,在以往的具体实践中,这些费用甚至包括职工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甚至取得成功后的企业奖励包括工资费用都不能纳入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不仅极大的束缚了企业研发创新的手脚,更挫伤了企业对研发创的积极性,使得不少企业宁愿山寨别人的技术创新成果,也不愿自己动手研发。进一步放宽加计扣除政策,让企业充分感受到研发创新不但能得到国家的各项政策鼓励和支持,还能让企业享受到加计扣除所带来的实际利益,这对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无疑注入了最强劲的动力。
在加计扣除“新政”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强调,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并且要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这等于是告诉企业对于加计扣除还可以“算旧账”,在过去不少地方的具体实践中,确实存在有各种原因造成不少该加没加、该扣没扣的现象,主要原因也正出在手续繁琐和审批环节过多上,有的企业甚至为申报加计扣除往往还“一年压一年”,获益没有麻烦多,久而久之,企业对于小的研发创新也不再申报。常务会议确定的这一“新政”,让很多企业看到了国家对于支持鼓励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诚意,甚至还可以“翻翻旧账”,以往符合规定而没有进行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能够通过简洁的归并核算,重新获得加计扣除,这等于是给不少企业分发的一项“福利”,企业只要正确解读和善于使用“新政”,不仅会让企业“大赚一笔”,更会对研发创新更有信心,相信不用太长时间,由研发创新带来的“中国创造”,也一定会像“中国制造”一样,不但会成为企业“标配”,更为国人所傲,世界所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