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5-08-2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5个方面14条措施,持续加大税务系统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力度。意见要求,建立审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和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在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更新税务行政审批目录,2个月内完成后续管理措施发布等,同时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后续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法治化水平。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以来,税务总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该放的放到位。2014年2月,税务总局公布了全部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锁定了审批项目的“底数”。截至目前,除7项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外,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毕,其中,57项予以取消,23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列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继续做好清理和规范,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提高取消事项的含金量,并逐项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实行审批。同时,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要立即纠正,停止审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恢复已经取消的中介服务。
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审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在国务院发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税务总局要更新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并在2个月内完成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续管理措施发布等工作。各省税务局要在税务总局目录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审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在税务总局相关配套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做好细化配套工作。税务总局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督察和督查督办事项,实施绩效考评,坚决制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优化综合管税,把后续管理融入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等日常工作之中,全面落实税收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加强对纳税人的事中事后管理。要深化信息管税,注重运用“互联网+税务”方式加强风险管理,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对纳税人的日常涉税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建立风险模型,加强数据分析,强化风险识别,按照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主动管理。要强化依法管税,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疏导、行政服务等柔性治理方式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通过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严禁违法增设纳税人义务、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规范税收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