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看点:财税改革推向纵深 提案建议直击要点
发布时间:2015-03-06 
来源:  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3月3日和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相继在北京隆重召开。记者在采访中强烈地感受到,随着党中央深化改革全面推进,财税改革也推向纵深。和往年相比,今年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少了很多泛泛而谈的观点,多了很多直击要点的“干货”。采访中,围绕税收法定、企业境外投资、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等问题,代表、委员提出了很多很有针对性的建议。
  
  税收立法权应当逐步收归全国人大
  
  2015年作为“十二五”收官之年,税制改革的最终路径也锁定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环境税和个人所得税6个税种,而在今年底,“营改增”也将迎来收官之举。随着财税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通过立法来巩固改革成果,成为代表和委员们关心的问题。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我国各级行政部门都已积极行动起来,但有些行政部门的做法仍然与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不一致,部门规章制度制定的不全面、不完善、不系统和不科学现象时有发生。全国政协委员、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总裁蓝逢辉说,基于此,税收法定原则应该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引下尽快落实。
  
  蓝逢辉表示,包括税收在内的所有行政法规,都应该逐步将全国人大确定为直接立法主体,逐步取消行政部门的立法权。在逐步实现人大立法的过程中,应打破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思想,建立国家利益原则、公民利益原则、社会效益原则和行政成本原则等立法原则。
  
  谈起税收法定,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宋兰说,基于税收法定的原则,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等税务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业务势在必行。她认为,随着我国征管模式改革和纳税服务的深入,税务机关征管和纳税人缴税更加规范,我国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将受到深刻影响。实践证明,税务代理人在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成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之一。在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税务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促进纳税人权利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现代征管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也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贾康则比较关注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他认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要从土地开发到交易再到保有整个链条上理顺所有的税费关系,通过阳光的程序,形成可以对接整个社会长远利益的全套的制度框架,并在法律的保障下付诸实施。“房地产税立法应该加快,但全面征收房产税目前不存在可行性,应该回到中国现实,先从高端物业开始征收房产税。”贾康说。
  
  全国政协委员、星河湾集团董事长黄文仔对房地产税立法也比较关注。他表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对不动产的摸底,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至于房地产税,他估计没那么快实施,而且会从比较低的税率开始征收。“开征房地产税需要一个立法过程,尚需不少时日。”黄文仔说。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回天新材董事长章锋则呼吁加快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和实施。
  
  用全球视野完善境外投资税收政策
  
  关于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与管理、服务措施,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广昌非常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提案中,郭广昌一口气提出了很多具体的建议。“下一步,我国应用全球视野制订境外投资税收政策。”郭广昌说。
  
  明确股东为自然人的企业重组税收制度,是郭广昌提出的第一个建议。他表示,典型的民营企业一般都采用自然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开展经营。为扩大企业规模等目标,兼并重组成为重要的手段。目前,企业层面重组的税收政策己相对完善,但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企业发生重组交易时,与之配套的自然人股东税收处理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目前却并没有明确。因此,他建议国家应该尽快予以明确,以鼓励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步伐,更好地“走出去”。在未明确之前,应按“法无规定不征税”原则,稳妥处理相关交易的税务问题。
  
  明确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征税程序,是郭广昌提出的第二个建议。他认为,随着合伙企业法的出台,投资活动中,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被越来越多地使用,但在纳税实务中问题颇多。比如,境内合伙企业作为投资者,收到的持有期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额,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以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由,不对此项免税所得性质予以认定。而当合伙企业以此项所得额往合伙人层面(企业投资人)分配时,又以不符合直接投资条件(中间加了一层合伙企业)为由,对本属于免税收入的所得额予以征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
  
  同时,郭广昌建议,应该进一步完善境外纳税申报制度,将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局限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以还原“走出去”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允许企业设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缓解亏损对企业持续经营的冲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海外竞争力;完善服务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征管措施,在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对外投资的服务机构;出台税收政策前听取一定数量企业的意见,并在完成各类测试后再具体实施,以增加规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结合基层征管实际,细化特别纳税调整执行的实质判断与步骤等。
  
  2月27日下午,民建中央2015年全国“两会”提案新闻通气会在京召开。民建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出席通气会时,对完善企业“走出去”的各项扶持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都非常关注。他特别提到,要充分利用跨国专业化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培育知名的本土金融、法律和税务中介服务品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现国际化、集团化发展。包括税务、金融、外交等部门在内的政府机构,还应加快健全海外投资合作保障机制,方便我国企业海外拓展业务,并协助企业解决海外遇到的困难。
  
  减税降费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和创业
  
  让市场系统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非朝夕之功。既需要在顶层设计上放眼大局,科学决策,也需要在具体的工作中突出市场的主体地位,不断扫除市场发挥作用的障碍。其中,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代表和委员提出了很多建议。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新一届政府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新引擎。当前,新一轮创业创新浪潮正在出现,这将是稳定中国经济增长,推动产业升级的重大引擎。为了让改革更好地引领创业创新浪潮,全国人大代表辜胜阻建议,应进一步落实创业创新政策,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定向降准,定向减税,把“少取多予”的“三农”政策移植到初创企业上来。同时,应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形式,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农民、海归和社会精英等多元主体创业,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上各类主体的活力。
  
  近年来,我国接连对小微企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确实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只有10%左右的小微企业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并且获得贷款的利率普遍上浮约30%,最终其融资成本高达15%左右。实践中,90%的小微企业要靠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获得资金,最终其融资成本高达25%左右。而应急式的过桥贷款,利率更是高达40%以上。高昂的融资成本挤占了小微企业狭窄的利润空间,大量处于生死线上的小微企业正面临“不借钱等死,借钱找死”的困境。
  
  采访中,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今后一段时期,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应该向信贷环节倾斜,以逐步缓解其面临的贷款难题。比如,对小微信贷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应该减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比如,允许从事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在税前计提一定比例的收入,专门用于建立商业银行内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
  
  全国政协委员、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认为大企业是嘴巴,中型企业是胃,而小微企业则是末梢神经。如果中小微企业遇到经营困难,大企业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小微企业遍布经济生产各个领域,需要税收政策更加有针对性的系统扶持。”曹德旺说。
  
  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认为,近年来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比较艰难,税负比较高是一个主要原因。因此,他建议进一步减少税种,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的税负,同时降低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的费率,帮助企业有更多的赢利资金去发展实体经济,释放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