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清费立税 煤企减负能否减亏
发布时间:2014-10-13 
来源:  人民日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

  根据两部门《通知》,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由目前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越来越多的煤炭开采企业直接销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选煤,全国原煤的洗选率已达60%左右。随着国家节能环保力度的加大,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上升。为便利征纳双方,此次改革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即:将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在洗选煤销售环节征税,相对于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征税,对纳税人更有利,也更合理。同时,将洗选煤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作为计税依据,可以避免对煤炭洗选环节的成本和利润征税,保持原煤和洗选煤的税负平衡。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此次公布的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充分照顾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于煤炭运输等费用都进行了相应扣减,能够照顾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洗选煤被纳入征税范围,并规定了一定折算率,有利于鼓励煤炭企业对原煤进行深加工,促进煤炭节能环保利用。

  除了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重要内容还包括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

  对煤价影响不大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同时,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

  “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推行意味着我国主要能源品种都完成了资源税改革。”白景明介绍说,目前,我国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改革整体运行平稳,煤炭资源税改革完成后,能够更充分地发挥税收对资源利用的调节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

  “煤炭资源税属于价内税,对当前煤炭价格影响不大。”白景明分析认为,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针对不同省份和煤矿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比较宽的税率幅度,税收减免力度也较大,有利于煤炭省份根据市场变化和开采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煤炭资源税税率。而煤炭价格最终要由供求关系决定,在当前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整个社会对煤炭需求呈现下降趋势,煤炭资源税改革并不会带来煤炭价格大幅度的变化。

  限产淘汰成行业脱困出路

  据国家发改委运行局、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共同通报的情况,今年以来,煤价大幅下降,市场供过于求态势明显,全社会煤炭库存已连续34个月超过3亿吨,其中煤矿库存1.1亿吨,为历史最高水平。1—8月,煤炭全行业利润同比下降46%,大中型煤炭企业亏损面近70%,部分省市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企业经营严重困难。

  为推动煤炭行业脱困,有关部门建立了煤炭行业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近期该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控制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和不安全生产行为。

  据介绍,脱困工作联席会议采取的措施概括为“六个严格、六个到位”和落实六项配套工作。“六个严格、六个到位”是:严格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手续不全煤矿必须停建、停产到位;严格制止超能力生产,产能核定和公示必须到位,所有煤炭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网和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煤炭工业协会网站完成煤矿产能公示,并严格按照公示的产能组织生产;严格制止不安全生产,关闭不安全煤矿和核减不安全产能必须到位;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年底前完成关闭煤矿800处、力争1000处的目标,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安置职工挂钩必须到位;严格煤矿准入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必须到位;严格遏制劣质煤使用,质量检验、环保监督和失信惩戒必须到位。(本报记者 李丽辉 朱剑红 吴秋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