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落实国务院部署取消4项审批涉税审批清单再瘦身
发布时间:2014-03-0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部署,税务总局近日发文,取消4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分别是:超过一定年限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这是税务总局自2013年4月以来第4次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也是继2月17日公布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后,涉税行政审批清单再次“瘦身”。
  减少行政审批是新一届政府向社会的执政承诺,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国务院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的第一件大事,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3年共分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李克强总理1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继续把简政放权作为“当头炮”,作为新年伊始国务院的第一件事,推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项措施,在公开透明上下功夫,在持续推进中增实效。
  税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近80万干部队伍90%在市、县级,直接面对目前的3500万纳税人,面向各类微观经济主体,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对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至关重要。税务总局坚持把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职能转变的重要突破口,今年2月,推出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把公开行政审批清单和执法权力清单作为重要内容,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升便民服务的水平。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3年4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全面摸清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家底,研究处理意见,提出2013年至2015年取消下放21项行政审批,并对取消审批事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后续管理。这位负责人还列出去年以来税务总局取消的行政审批情况:
  2013年7月9日,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自行取消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核准、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对外支付项目的审核两项审批项目。
  2013年7月11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两项审核项目。
  2014年1月13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取消和下放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等7项审批项目。
  2014年2月21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取消前述4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
  这位负责人表示,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并不是一放了之,税务总局已经专门发文要求加强取消或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的管理。一是做好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对无需出台后续管理办法的项目,加强指导,跟踪管理,保证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执行。二是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办检查。全面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确保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开展行政审批管理创新。推行阳光审批和网上审批,在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科学化、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