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营改增”新规呈现五大变化
发布时间:2013-05-3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面向全国实施的“营改增”最新政策日前发布,标志着“营改增”从地区试点向行业试点转变,税制的公平性进一步体现,过去地区试点出现的地区间资源不平等的问题也将得以解决
实行“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过去一年,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人民币。
有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前期适用于试点地区的政策相比,最新颁布的“营改增”实施办法有五大变化,体现了税收制度趋向规范和完善,对企业的减负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变化一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来说,非企业性单位主要包括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这些单位法人平常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偶尔发生临时销售行为,涉及“营改增”改革中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方面的时候,可以选择将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
“这一变化不能理解为给非企业性单位减税负。其意义主要是在制度建设上更加完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更加明确。”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非企业性单位涵盖的范围广,全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法人几十万,涉及的经济行为主体较多,当这些单位发生试点行业的服务时,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交税,应该界定明确,因此这一变化是制度完善上的进步。
变化二
应税服务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白景明分析认为,之所以选择这个行业,基于两个原因。一方面,广播电视服务行业本身发展规模较小,销售额还不如亚洲一些较小的邻国。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文化消费能力随之提升,其发展空间很大。另一方面广播电视服务行业亟需政策助力。“广播电视服务行业涉及制片、后期制作、录音等,以前都是交营业税的。其特点就是小产业链条长,交税环节多,改征收增值税,可以较大幅度减少重复征税。”他说。
“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不仅扩充了营改增的范围,更有利于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蒋震表示,因为购买广告等服务可以进行税收项目抵扣,企业就有动力去购买专业化的广告等服务,比如制造企业将广告外包给专业的广告公司。这不仅有利于制造业企业专业升级,还有利于给广告影视服务行业的企业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利于行业的繁荣发展。
变化三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其中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从销售方标注明确了发票的类别。
“以前的规定比较模糊,容易被忽视。单列出来起到提示作用。”白景明表示,货物运输业以前不征收增值税,在“营改增”试点开通后才需交增值税。单独标注出来也很有必要。在之前营改增试点中,曾出现货物运输业缴纳增值税后,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标注清楚,有利于抵扣链条更完整,缓解税负上升的情况。
蒋震强调说,值得注意的是,货物运输业现在还没有完全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尤其是铁路运输业现在还缴纳营业税。
关于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他解释说这与新规中企业用于生产消费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参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规定是相符相承的。
变化四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去掉“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的规定
这一变化显著降低企业的成本。“以前,如果车辆用于企业内部消费,是不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比如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等。但是如果车辆用于生产环节,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的新规明确,无论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消费,这些交易运输工具均可以参与税收抵扣。”蒋震分析认为。
变化五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新规定缴纳增值税
新规明确,“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企业来说,零税率比免税更实在,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不过要注意的是,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免税只是代表不用缴税。而零税率不仅不用交税,还可以将前期的进项额度进行抵扣,进一步降低税负。”白景明说,这项举措更倾向于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适用零税率的企业范围并不广,因为前提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他进一步分析,这是在企业原来享受免税、减税的基础上,再次加大优惠力度的举措。
蒋震也分析认为,优先适用零税率,有利于企业优化税收管理工作。新规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体现了我国税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