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第24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查办结果告知检举人。新办法共36条,将于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实施对鼓励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规范举报案件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使举报成为稽查选案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信访条例》的修订实施以及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举报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有关工作的需要,急需修订完善。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对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有六大变化:
一是变“举报”为“检举”,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名称改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二是对实名检举进行了明确。实际工作中,检举人署名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留真实姓名,有的留他人姓名,对其身份进行准确核实难度较大,不便于给予答复及发放奖励。此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三是对检举奖励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由于《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对检举奖励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具体事项已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新管理办法只对检举奖励做了原则性规定。针对检举工作中检举人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因检举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进行补偿等情形,新管理办法明确“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作为个人的自愿行为,产生的支出应由检举人自行负担。
四是增加了检举事项分类处理的内容。税务机关对检举事项进行分类处理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新管理办法对检举事项分类处理作出了规定,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后,根据检举材料提供线索的程度及案情,分别以督办、交办、暂存、移交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是增加了对重复检举同一事项的受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检举人常常将同一内容检举信多次投递或投递多个部门、多个层级。新管理办法规定,对已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向税务机关再次检举同一事项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对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不能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不再进行检查。
六是明确了检举结果告知的对象和内容。实际工作中,检举结果对哪些检举人可以告知,告知哪些内容,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新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机构回复的查办结果后,可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检举案件查结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