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所得税预缴
发布时间:2011-01-18
来源:
中国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