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认定办法》出台 申请时间延至1年
发布时间:2011-01-10
来源:
京华时报
1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8号)。根据新办法,因工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此前规定的提出申请时限为30天。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旧办法则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旧办法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新办法则要求,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还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旧办法的规定则是,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