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支持和促进就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就有关政策作出明确,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个体经营者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通过认定,其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该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审核通过后将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会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公告明确,个体经营者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减免税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核通过的个体经营者,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将以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限额。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同时,公告还明确了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报送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减免税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告提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述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人员变化次月按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前述情形,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前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