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税发布2010年版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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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各项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浙江省地税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办法明确,税、费、基金,是指统一由浙江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基金。税费优惠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备案)”。税费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纳税(缴费)人享受报批类优惠,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费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费优惠,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登记备案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费优惠。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优惠项目的计税(费)依据和优惠金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费优惠;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依法应享受税费优惠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费款的,凡属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可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要求退还多缴的税费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