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发布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报备要求
发布时间:2010-11-25 
来源:  宁波中瑞税务师事务所

        据宁波财税网消息,我市地税局发布2010年第2号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就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事项作出要求。公告规定:
  1、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2、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等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要先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应先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经登记备案后执行。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