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0-11-19 
来源:  中国税网

  近期,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作出明确。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

        通知明确,将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同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将依照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