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0年第20号公告),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也按《公告》规定执行。?
针对2010年第20号公告的上述规定,纳税人需要掌握以下两个要点:
一、查增应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利好企业
关于“查增应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亏损”,2008年起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在新税法执行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五款就明确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之后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第一条第一款又进一步明确:“《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新税法开始执行后,这些规定也相应停止执行。对比新旧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在2010年第20号公告中就明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对企业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这也是新税法下,税务总局首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允许弥补亏损不等于不接受处罚
尽管允许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对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但《公告》第一条中的“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却需要企业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