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一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住房
发布时间:2010-10-10 
来源:  东南商报

  东南商报讯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其中最受人瞩目的当属限购令。根据《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宁波开始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一户只能新购一套住房。
  实行住房限购
  根据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
  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本市购房。
  《通知》特别指出,从发布之日起,所有住房交易必须执行通知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为,商品住房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三套房贷暂停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取消购房环节各类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建设部[2010]94号文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除取消购房环节各类财政性补贴外,还将恢复收取普通住房交易中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另外,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房2%、其他房产3%。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速
  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规定,提高中小套型住房的供应比例。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违规房企不得新购土地
  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要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自《通知》发布之日后新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低层、多层建筑主体结构结顶,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首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东南商报记者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