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对关闭小企业资金补助办法公布
发布时间:2010-09-23 
来源:  未知

       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决定对关闭小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国家财政部、工信部9月21日联合发布通知称,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决定对关闭小企业进行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
这份名为《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今明两年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围绕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关闭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该办法所称的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
补助的具体标准是,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
《办法》指出,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信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根据安排,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