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上海市地税局近日发布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提出,上海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有效期自9月1日起。
《办法》中详细罗列了八大类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其中对营业税改革呼声最高的服务业赫然在列。
除此之外,八大类还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等五大行业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两大类。
“这次的改革范围相当广,几乎大部分交纳营业税的企业都已被覆盖到,”上海一率先得到《办法》的咨询机构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本地服务业的发展将从税收减负中获得很大鼓励。”
而在减轻税负、振兴产业外,从总额计算到差额计算,更体现了对广义服务业征税思路上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尝试。
营业税可抵扣项目大幅增加
“改制后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实际上已非常相似。”上述负责人表示。
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具体实践中,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后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即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其中,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具体包括: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支付给政府性基金。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规定了除五种可从营业额中扣除的支出项目外,其他所有的计税营业额都需按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计算。
而在《办法》中,可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抵消的项目总数被扩大到共60个,其中服务业就占了24个。
“实行营业税差额计征大大减轻了我们服务业的负担。”这位负责人表示。此前服务业计征营业税需要对营业额全额计征,其中包含了相当一部分的支出款项。实行营业税差额计征后这部分款项可以从营业额中抵扣出去。“我们对此盼望已久,现在已经接到通知的上海企业都在学习新的管理办法,核对自身的适用情况。”
除了降低相关企业税负,差额计税体现的更是现行营业税制的合理化。上海华东师范大学财务专家赵立群亦指出,营业税差额计算法体现了从生产型税种向消费型税种的转变思路。
此前,服务业的营业额中往往包含一部分已在支出方计额征税过的支出款项,而这部分款项在营业额中又要被计入计税营业额重新征一次税,这样就造成了对同一个项目重复征税。
而实行新的营业税差额计税管理办法后,这部分支出款项将不会被计入“二次征税”的额度中。
“新的计算方法对以交纳营业税为主的服务业更加公平了,”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现代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军生表示,“这种改革在税制的合理化上也是一大进步。”
长三角税源争夺暗流涌动
从总额征计改成差额征计带来的税负差,主要取决于原本营业额中支出款项所占的比例,比例越高减税幅度越大。朱军生对此表示,目前服务业市场的流通领域比较发达,服务的支出渠道多样,支出款项当下应处在比较合理的水平。
但支出款项占营业额总额比例则在各个行业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营业税改成差额计征后对受影响行业税负具体的降低幅度还有待统计,”业内人士预计,“部分行业如会展行业,可抵扣支付款项可达到其总营业额的一半。”这即表示部分行业此次营业税降税比例可达50%。
而部分行业如会计、律师类的鉴证职能事务所则受影响不大。上海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新的管理办法中与其相关的可扣除项目只有事务所之间的协作项目中发生的代理业务收入,而对于大部分不存在外包和分包,只经营普通业务的律所来说,则几乎没有影响。
朱军生亦预测,总体而言短期内税负降幅不会非常明显。目前按照总额计算的营业税税率在3%-5%之间,而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4%-6%,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更为17%,营业税税率相对增值税税率本身就处在较低水准。
“营业税对企业的征收规模本身并没有增值税大,”朱军生表示,“因此此次改革后相关行业也不会出现非常大的降税规模。”
朱军生指出,营业税改差额计算一部分是合理税制,另一部分也是地方政府促进流通环节流动性和振兴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一个表态,“除了降低本地服务业税负水平外,更重要的是关于长三角地区内相关行业税源的争夺。”
事实上,上海并不是第一个实行营业税差额计算改革的地区。2009年9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就发布过《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这份规定中详细列出了49项可从营业额中扣除的抵税项目。而本次上海出台的《办法》中,抵税项目进一步扩大到了60项,增加了11项。
“长三角地区是服务业发达的传统地区,服务业的种类也比较齐全,”朱军生表示,地区内的服务业税源会自动往财税优惠的区域集聚。因此他预计上海进行了营业税改制后,周围的地区也会加快跟进。
关于营业税差额计税往全国其他地区推广,朱军生则指出当下条件仍不成熟,需要考虑地区间的差异和宏观政策松紧状况。
更重要的是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10年1-6月全国营业税总收入达5746.6亿元,同比增长33.4%,占税收总收入的14.9%。企业营业税税负的下降必然伴随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下降,一些财政压力本来就大的地区必将面临让利压力。
2010年上半年,上海市营业税总收入约511.8亿元,同比增长27.7%,占全国营业税收入比例约为8.9%。“上海本身营业税收入已相对较高,实行差额计算的条件也相对成熟,”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朱军生亦表示实行差额计算有利于上海发展服务型经济,进一步振兴地区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和金融贸易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
相关链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货[2010]28号 2010-8-18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本市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四)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二),按纳税归属期分类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转让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发生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四)纳税人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应取得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具体明细凭证由企业留档备查)。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娱乐业、服务业、个人出售不动产仍按原有规定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
附件二:《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附件一: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
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
三、邮电通信业
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2.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4.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5.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6.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8.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0.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金融保险业
22.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3.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对外贸易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24.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6.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27.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28.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
29.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许证券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30.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31.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
五、服务业
32.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以专利和商标代理总收入,扣除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3.货物代理单位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货物港务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及各杂项作业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熏蒸费、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的,其货代业务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代理费用,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34.对本市境内机构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可按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技术引进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5.代理报关业务以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海关、检验检疫、预录入等单位的费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海关的费用包括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检验检疫单位的费用包括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预录入单位的费用包括预录费。
36.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基金、债券发行、赎回过程中,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认(申)购费、赎回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8.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煤)气、维修基金、房屋租金等),应以向业主收取的全部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的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本市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物业管理费,以全部收入扣除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相应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所耗用电费、水费(凭发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向居民收取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实行单独核算,按实列支的,可视同代收代付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39.对本市有鉴证职能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0.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2.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用于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3.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4.对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承接的境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业务再外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服务收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5.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46.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计税营业额。
47.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机构,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8.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9.本市产权交易所开展产权交易业务,以其收取的手续费扣除支付经纪公司相应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0.本市产权交易所开展产权交易业务,以其收取的手续费扣除支付给合作进行产权交易的其他产权交易所相应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1.对出入境服务机构从事境外留学、移民和签证代理等业务,可按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合作方款项和签证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2.对本市设计单位将承担的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设计单位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3.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及服务费)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54.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55.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公用电话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文化体育业
56.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七、转让无形资产
57.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8.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销售不动产
59.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0.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