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粤鲁苏先试出口收入放境外
发布时间:2010-08-21 
来源:  上海证券报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试点办法》,决定自今年10月起,在北京、广东、山东、江苏四个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这将是对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常项目下资金净流入的压力。
        据悉,试点地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应按相关规定审核申请企业资格,并根据当地实际和辖内企业申请情况,分期分批确定试点企业名单。《试点办法》中规定,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该具备进出口规模较大、具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真实需求、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
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而且,试点企业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