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市投资试点获准
发布时间:2010-08-17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
试点期间,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和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均可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在核准的额度内,以其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具体投资方式为: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直接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境外参加银行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境外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纳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门用于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每家境外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境外机构不得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进行债券交易。
通知还要求,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并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受托为境外机构代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央行称,自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平稳运行,试点地区至今已扩展至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逐步深入,持有人民币的境外机构逐步增多,客观上存在购买人民币金融资产的需求。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流通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十多个品种,是人民币机构投资者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平台。允许相关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为境外机构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提供一定的保值渠道,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必要配套举措,将有利于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