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发展加快 免营业税政策扶持
发布时间:2010-08-11
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10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北京、天津、大连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明确的内容。这项政策的出台意味着,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由“经认定的企业”扩大至示范城市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所有企业。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信息服务、应用管理和商业流程等业务,发包给企业外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以降低成本、优化产业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行为。它是当前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新形式,目前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的新增长点。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先后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21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对服务外包产业给予支持。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曾于2009年4月出台《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此次3部门最新出台的《通知》将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企业“门槛”进一步降低,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无须经过资格认定就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尽管政策“门槛”降低,但此次印发的《通知》对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收入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通知》同时以附件的形式对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进行了规定。《通知》还明确,2010年7月1日至《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速度逐年加快,显示出我国发展服务外包行业的巨大潜力。我国正在成为跨国公司外包主要目的地。2009年,我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60247份,同比增长142.6%,协议金额200.1亿美元,同比增长185.6%,执行金额138.4亿美元。今年第一季度,我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13513份,同比增长42.75%;合同金额为36.9亿美元,同比增长46.55%;执行金额28.8亿美元,同比增长65.35%。其中,离岸外包合同金额为22.9亿美元,同比增长14.35%;执行金额17.8亿美元,同比增长28.81%。信息技术外包(ITO)依然是主要外包方式,合同金额为21.6亿美元,占总额的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