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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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分别对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适用范围、基本项目、计算、确认,以及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抵免限额的计算、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简易办法计算抵免、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执行日期等问题分别做出明确规定。
公告指出,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公告计算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