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将加大对“走出去”企业支持力度
发布时间:2010-06-28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意见》明确要完善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将根据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具体的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与企业境外投资有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在其他税收方面,要研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解决企业境外投资中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境外提供服务的特点,研究完善有关的营业税政策,避免重复征税。
同时,税务部门将做好税收协定的谈签、宣传、解释和相关服务。《意见》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企业在税收协定谈签方面的需求,对于“走出去”企业希望中国与其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谈签税收协定的,各地要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为税务总局制定税收协定谈签计划提供依据。各地税收机关要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和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做好对企业的税收协定宣传和辅导工作。对于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答,不清楚的应尽快上报税务总局予以明确。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使“走出去”企业能够在外国及时享受到有关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有不同要求的,各地应及时研究解决,以保证“走出去”企业及时享受到应有的税收协定待遇。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以及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国民)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对于我国企业认为外国税务机关违反税收协定规定进行征税而提起相互协商的,各地要及时为企业办理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等手续,以便税务总局尽快与对方进行协商。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意见》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服从和服务于“走出去”战略的工作大局。
据了解,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